11月14日,鞍山市统计局党组召开了统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出了部署。
会议首先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薛刚同志全文传达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局党组成员各抒己见,大家充分认识到,《条例》一是继承和发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举措,体现时代性和创新性,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二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推动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着力处理好新条例老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最后,局党组书记、局长金峰就市统计局今后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出了部署,他强调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防止市统计局出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一,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在党内监督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对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二,要健全和坚持各项制度,确保《条例》精神落到实处。健全和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健全和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健全和坚持述职述廉制度,健全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和坚持信访处理制度,健全和坚持谈话和诫勉制度,建立和坚持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和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第三,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的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做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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