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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贤纳士!鞍山发布实施人才引领若干政策

鞍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提出构筑创业创新人才高地,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速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队伍,为振兴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制定了鞍山市《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广发英雄帖,招贤纳士。

 

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四个着力”、落实“三个推进”,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人才集聚,政府和市场同时发力,以产业、行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优厚的政策打造人才强磁场,充分发挥人才在全面振兴钢都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1.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5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20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10万元/年;地方级领军人才5万元/年。“两院”院士每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万元。

2.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5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5万元/年;高管人才3万元/年;专门人才1万元/年。

3.对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产权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房或100万元购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产权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房或60万元购房补贴。对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按高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4.为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提供5年期租房补贴优惠政策。高级人才租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高管人才为80平方米、专门人才为60平方米,分别按市场租金的70%、50%、30%给予补贴。

5.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新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根据5年内发挥作用情况,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6.领军人才来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领军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领军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4000元费用补助;获得授权的国(境)外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列入国家、省外专局计划,并享受国家或省专项经费资助的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对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专项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成果带动作用突出、示范推广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每项给予30—50万元资助。

10.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以及我市特殊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特殊支持。

二、激励本地人才发挥作用

11.我市已当选或新当选的“两院”院士,每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万元。

12.我市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层次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享受本政策第6、7、8条款相关待遇。对新成长为领军人才的,参照上述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13.每两年选拔一批“市级突出贡献专家”,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津贴;选拔一批“鞍山大工匠”、“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津贴,上述人员均享受健康体检。每两年选拔一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津贴。

14.对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六名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和教练,按名次一次性给予1.5—2万元奖励,对选送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类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前六名或省级一等奖的选手和教练,按名次一次性给予0.5—1万元奖励,对选送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5.鼓励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对被评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被评为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站(室)的,再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16.鼓励企业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对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见习基地,经考核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推进育才引才平台建设

17.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

18.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19.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20.对建立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全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21.对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2.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凡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可享受前3年免办公用房租金的优惠政策。为我市推荐并成功全职引进国内外领军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

四、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

23.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享受政策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按属地原则,支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24.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绿卡”,开辟落户、就医、申办企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绿色服务通道。

25.经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子女入读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学校所在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其随迁配偶按原身份安排工作。

26.实行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健全专家决策咨询机制,聘请领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特邀委员,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

 

附:《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说明

 

为更好地吸引广大人才来鞍创新创业,现将《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中涉及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  申报程序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项目、平台建设应享受政策支持的,可按程序向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将申报高层次人才或项目、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办。

(二)联合评审。市人才办将申请事项和有关材料递交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按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三)组织审定。市人才办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高层次人才呈报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统一办理。市人才办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待遇。

(五)全程跟踪。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市人才办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同时,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

二、适用对象

鞍山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鞍山市产业、行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目录》(以下简称《人才目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若干政策》中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才。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基础人才。

(一)领军人才。指拥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鞍山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学术技术骨干专家,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5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企业总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省级优秀专家、辽宁省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层次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高端人才。指具有优良教育和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丰富,行业认可度较高的优秀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高级人才。包括具有岗位要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境外学历),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比较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具备较强研发、实践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某种特殊专长,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第二层次:高管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营销策划和经营管理等能力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管人才。

第三层次:专门人才。包括具有岗位要求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境外学历),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比较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门人才。

(三)基础人才。指我市产业、行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队伍中,除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三、政策解释及执行时间

(一)全职引进。一般是指在鞍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二)各类人才在鞍创新创业,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相关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千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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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