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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13年在岗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2013年,全市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发展的态势,为职工工资水平稳定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263元

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790元,与上年34206元相比,增加5584元,增长16.3%。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263元,与上年34527元相比,增加5736元,增长16.6%。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分别比上年增长13.5%和13.8%。

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全省平均工资45505元相比,相差571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10元相比,相差6047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省14个市排名第6位,比上年提升6位(辽宁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的位次由2009年的第10位下滑到2013年的第20位)。

从全省分地区平均工资看,全省14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均有不同程度增长。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的有7个市,鞍山市增速最快,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16.3%;丹东、盘锦、葫芦岛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速超过10%;沈阳、大连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遥遥领先全省其他各市,分别为49963元和58437元。

从全市各县区(开发区,鞍钢)平均工资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居第1位,超过5万元,其次,铁东区,居各城区之首,超过4万元,达到4.4万元,海城在三个县(市)中,排名第一,接近3.9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各开发区中平均工资最高接近3.5万元。平均工资增幅前三名是台安县、鞍钢和海城市。

表1.2013年按县区分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指标名称

在岗平均工资

增长%

铁东区

44319

5.34

铁西区

32827

25.45

立山区

34928

27.59

千山区

31921

20.08

海城市

38974

29.8

台安县

32839

35.05

岫岩县

31814

16.43

高新区

34809

2.49

千山风景区

38408

21.12

玉佛山

40172

11.53

经济开发区

29240

1.8

鞍山钢铁公司

55503

33.14

 

从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含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年平均工资为62073元,增幅虽然明显放缓,但平均工资仍然连续三年居各行业之首,是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4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年平均工资为55665元,是全市平均工资的1.38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54665元,是全市平均工资的1.36倍。三年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首次退居第四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住宿餐饮业。其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22804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56.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2965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57.0%;住宿和餐饮业年平均工资为25439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63.1%。最高行业金融业年平均工资是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2.72倍。

表2.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元,%)

行业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增幅%

工资名次

增幅位次

农、林、牧、渔业

22804

56.96

19

2

采矿业

41065

21.54

7

6

制造业

40381

24.86

8

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665

12.71

2

11

建筑业

33842

11.83

14

12

批发和零售业

40296

48.33

9

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549

59.42

6

1

住宿和餐饮业

25439

26.07

17

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146

6.06

4

15

金融业

62073

2.19

1

19

房地产业

39290

21.29

11

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732

16.63

16

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665

6.67

3

1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959

13.49

15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2965

16.31

18

9

教育

44293

6.22

5

14

卫生和社会工作

36344

3.22

13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915

5.5

12

1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9388

3.32

10

17

 

从执行会计制度和登记注册类型看,企业、事业和机关工资差距不大,排名第一的机关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29元与企业平均工资持平;从平均工资增幅来看,企业工资增长机制跟效益挂钩,有很大灵活性,工资增幅快在情理之中。以鞍钢为代表的国有特大型企业,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工资增幅较大,增长33.14%,因职工基数大,对全市工资增长贡献显著;机关工资增长幅度最慢,仅比上年增长2.9%,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优势已经风光不在,对就业的吸引力逐渐变小。从登记注册类型看,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党政群机关及国有事业单位)工资最高,达到45033元,集体单位最低,是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6.7%。以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为主体的其他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快,比上年增长31.59%。

表3.2013年按会计制度和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在岗平均工资(元,%)

指标名称

在岗平均工资

增幅

工资名次

增幅位次

按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分组

企业

40326

20.84

2

1

事业

39843

6.03

3

2

机关

40329

2.9

1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国有

45033

14.31

1

3

集体

26856

17.79

3

2

其他

37287

31.59

2

1

 

二、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7637元

2013年,鞍山市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7637元,比上年增长17.7%,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4.8%,平均工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的68.6%。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0233元,增长14.7%,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2.0%。鞍山市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在全省排名第8位,增幅排名第4位。

从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增幅最快的前三个行业分别是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教育业,详情见下表。

 

表4.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元,%)

行业

平均工资

增幅%

工资名次

增幅位次

农、林、牧、渔业

26859

21.89

10

7

采矿业

29821

28.00

6

1

制造业

27003

12.03

9

1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874

23.12

17

6

建筑业

28666

14.79

7

14

批发和零售业

26003

23.35

12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876

24.18

3

4

住宿和餐饮业

24491

15.07

15

1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540

17.87

14

9

金融业

35708

15.68

1

11

房地产业

30277

19.41

5

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59

14.76

16

1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032

16.19

8

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893

25.53

2

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669

3.24

18

18

教育

30409

25.37

4

3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059

15.54

11

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740

9.02

13

17

 

附注:

1、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3、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5、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平均工资分年度平均工资、季度平均工资和月度平均工资。全年平均工资除以12就是全年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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