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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鞍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鞍山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6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时期资料为 2016 年度。鞍山市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家、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要求和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 8500 人,登记了 44.4 万农户、 873 个村级单位、 90 个乡级单位、 3239 个农业经营单位。取得了全市“三农”相关数据。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局现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第一部分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鞍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 90 个乡级单位,其中乡 3 个、镇 52 个、涉农街道 32 个、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3 个; 873 个村级单位,其中 816 个村委会, 57 个涉农居委会; 4518 个自然村。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 年,全市共有 3239 个农业经营单位。 2016 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 3482 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1735 个。 44.4 万农业经营户,其中, 1.2 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 53.4 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 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 2.3 万 台;耕整机 4867 台;旋耕机 6299 台;播种机 8360 台;水稻插秧机 1957 台;联合收获机 1310 台;机动脱粒机 1685 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16 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 5.5%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 20.0% ; 100% 的村通公路。

 

2016 年末,全市 100% 的村通电, 2.6% 的村通天然气。 11.6% 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 年末, 100% 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 90.9% 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69.8% 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10.1% 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16.4% 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 年末, 96.4% 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 5.5% 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 1.8% 的乡镇有体育场馆, 80.0% 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76.9% 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 年末, 100% 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 100% 的乡镇有小学; 44.8% 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 年末, 100% 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 100% 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 98.2% 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95.0% 的村有卫生室。

 

五、农民生活条件

 

2016 年末, 99.4% 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 46.9% 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5.1% 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第二部分 农业机械和设施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农业机械

 

2016 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 23303 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 6180 台、小型及手扶拖拉机 17123 台;耕整机 4867 台;旋耕机 6299 台;播种机 8360 台;水稻插秧机 1957 台;联合收获机 1310 台;机动脱粒机 1685 台。

 

1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指标

单位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 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大中型拖拉机

6,180

1,493

3,656

871

137

23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

17,123

1,779

8,150

6,833

332

29

耕整机

4,867

912

732

2,744

460

19

旋耕机

6,299

2,754

1,443

560

1,486

56

播种机

8,360

4,033

3,683

478

148

18

水稻插秧机

1,957

801

1,147

5

3

1

联合收获机

1,310

679

514

53

54

10

机动脱粒机

1,685

558

577

501

40

9

农用运输车

41,493

15,774

8,864

13,872

2,710

273

注:城六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千山风景区。

二、农田水利设施

 

2016 年末,全市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10532 眼,排灌站数量 203 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 253 个。

2016 年末,全市能灌溉耕地面积 99.0 万亩 ,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23.6 万亩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 68.9% ,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 31.1% 。

 

三、设施农业

 

2016 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 7.9 万亩 ,大棚占地面积 6.2 万亩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6.4 万平方米 。

 

 

2 设施农业

 

指标

单位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 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温室占地面积

78,775

48,426

25,077

1,993

565

2,714

大棚占地面积

62,084

10,175

29,550

18,740

444

3,175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平方米

63,676

51,112

5,969

1,965

830

3,800

 

 

第三部分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 55 个乡镇和 873 个村(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交通

 

2016 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 5.5%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 20.0% 。

 

100% 的村通公路, 72.2% 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 5 公里以内为主。

 

二、能源、通讯

  2016 年末, 100% 的村通电, 100% 的村通电话, 2.6% 的村通天然气, 99.7% 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99.1% 的村通宽带互联网, 11.6% 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 年末, 100% 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 90.9% 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69.8% 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10.1% 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16.4% 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3 农村基础设施

  单位 : %

指标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

100

100

100

100

100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乡镇

90.9

100

60.0

95.2

100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69.8

77.7

34.4

65.2

100

93.9

通电话的村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99.7

100

100

100

100

95.5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

16.4

19.0

12.1

9.6

21.1

27.3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72.2

72.2

78.3

73.2

45.6

77.3

通宽带互联网的村

99.1

98.7

100

100

100

95.5

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

11.6

12.9

7.0

10.1

14.0

16.7

 

四、文化教育

 

2016 年末, 100% 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 100% 的乡镇有小学, 96.4% 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 5.5% 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 1.8% 的乡镇有体育场馆, 80.0% 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44.8% 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76.9% 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63.3% 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 年末, 100% 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 100% 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 98.2% 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89.1% 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95.0% 的村有卫生室, 73.5% 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市场建设

 

2016 年末, 85.5% 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 49.1% 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 1.8% 的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

 

84.1% 的村有 50 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2.2% 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 34.6% 的村有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4   农村基本社会服务

单位 :%  

指标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

100

100

100

100

100

有小学的乡镇

100

100

100

100

100

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

96.4

90.5

100

100

100

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

80.0

90.5

60.0

76.2

100

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

100

100

100

100

100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

98.2

95.2

100

100

100

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

85.5

95.2

100

76.2

33.3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44.8

46.6

42.0

45.5

38.6

43.9

有卫生室的村

95.0

93.4

96.2

99.0

96.5

87.9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76.9

74.9

73.2

79.8

94.7

72.7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63.3

65.3

53.5

70.2

71.9

47.0

有 50 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84.1

90.9

83.4

78.3

82.5

63.6

第四部分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 44.4 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住房   

 

2016 年末,全市 99.4% 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 1 处住房的 39.7 万户,占 89.5% ;拥有 2 处住房的 4.2 万户,占 9.4% ;拥有 3 处及以上住房的 0.2 万户,占 0.5% ;拥有商品房的 4.3 万户,占 9.6% 。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 19.6 万户,占 44.1% ;砖(石)木结构的 20.5 万户,占 46.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3.9 万户,占 8.8% ;竹草土坯结构的 0.1 万户,占 0.3% ;其他结构的 0.3 万户,占 0.6% 。

5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 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拥有1处住房户数

89.5

86.1

88.6

96.0

90.8

90.2

拥有2处住房户数

9.4

12.6

10.4

3.2

8.5

8.5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户数

0.5

0.6

0.4

0.2

0.4

0.5

没有住房户数

0.6

0.7

0.6

0.6

0.3

0.8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砖(石)木

46.2

42.4

46.9

58.9

34.4

32.1

砖混

44.1

46.9

45.6

34.1

47.6

57.5

钢筋混凝土

8.8

9.9

6.8

5.7

17.4

10.1

竹草土坯

0.3

0.2

0.2

0.4

0.1

0.1

其他

0.6

0.6

0.5

0.9

0.5

0.2

拥有商品房户数 ( 户 )

42,801

27,204

9,047

1,906

2,971

1,673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

9.6

13.5

10.6

1.8

10.8

7.4

  二、饮用水

 

20.8 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 46.9% ; 21.2 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 47.7% ; 2.3 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 5.2% ; 1097 户饮用其他水源,占 0.2% 。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 2.3 万户,占 5.1% ;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 0.2 万户,占 0.4% ;使用卫生旱厕的 6.2 万户,占 14.1% ;使用普通旱厕的 35.6 万户,占 80.1% ;无厕所的 0.1 万户,占 0.3% 。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 20.2 辆,摩托车、电瓶车 69.8 辆,淋浴热水器 14.1 台,空调 5.6 台,电冰箱 93.8 台,彩色电视机 115.3 台,电脑 24.0 台,手机 215.9 部。

 

 

6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指标

单位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小汽车

辆 / 百户

20.2

20.8

20.2

18.8

23.3

17.7

摩托车、电瓶车

辆 / 百户

69.8

69.5

79.9

66.8

65.3

53.9

淋浴热水器

台 / 百户

14.1

13.6

13.4

17.2

11.4

9.7

空调

台 / 百户

5.6

7.9

4.5

1.9

5.3

6.7

电冰箱

台 / 百户

93.8

94.9

93.8

90.1

98.0

97.1

彩色电视机

台 / 百户

115.3

119.0

110.7

114.4

113.5

107.7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可多选)

# 用有线电视接收

%

94.4

94.7

96.3

95.1

87.6

89.0

用卫星接收

%

5.6

5.4

3.5

5.0

13.3

9.0

电脑

台 / 百户

24.0

30.3

19.5

14.4

26.4

27.9

手机

部 / 百户

215.9

220.0

212.4

216.2

213.5

193.3

上网手机比重

%

39.7

40.8

36.6

41.2

39.9

34.5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 17.0 万户,占 38.2% ;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 18.0 万户,占 40.6% ;主要使用柴草的 27.2 万户,占 61.3% ;主要使用煤的 19.2 万户,占 43.3% ;使用其他能源的 0.1 万户,占 0.3% 。

注:此项指标每户可选择两项,分项之和大于 100% 。

第五部分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 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53.4 万人,其中女性 24.9 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 35 岁及以下的 7.6 万人,占 14.2% ;年龄在 36 至 54 岁之间的 24.5 万人,占 45.8% ;年龄 55 岁及以上的 21.3 万人,占 40.0% 。

 

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未上过学的 0.7 万人,占 1.3% ;小学 15.5 万人,占 29.0% ;初中 35.0 万人 , 占 65.5% ;高中或中专 1.8 万人,占 3.5% ;大专及以上 0.4 万人,占 0.7% 。

 

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从事种植业 51.3 万人,占 96.1% ;林业 3086 人,占 0.6% ;畜牧业 1.5 万人,占 2.7% ;渔业 674 人,占 0.1% ;农林牧渔服务业 2544 人,占 0.5% 。

 

 

 

 

 

7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人、 %

指标

鞍山市

海城市

台安县

岫岩满族 自治县

千山区

城六区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534,430

192,779

122,100

165,860

32,861

20,830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53.4

54.2

52.5

53.5

52.0

51.6

女性

46.6

45.8

47.5

46.5

48.0

48.4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 35 岁及以下

14.2

13.5

15.6

15.8

9.9

6.4

年龄 36-54 岁

45.8

45.8

47.5

45.4

44.1

42.0

年龄 55 岁及以上

40.0

40.7

36.9

38.8

46.0

51.6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 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 3.4 万人,其中女性 1.6 万人。年龄 35 岁及以下的 0.6 万人,年龄在 36 至 54 岁之间的 2.1 万人,年龄 55 岁及以上的 0.7 万人。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 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15795 人,其中女性 6349 人。年龄 35 岁及以下的 2316 人,年龄在 36 至 54 岁之间的 10288 人,年龄 55 岁及以上的 3191 人。

注:

 

1. 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 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 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 农业经营户:指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 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100 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奶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长度 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 农业经营单位:指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 30 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 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 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 2.2 千瓦(含 2.2 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 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 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 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 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 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5. 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6. 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7.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8. 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9.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0.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1.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2.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3. 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4. 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5. 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 400 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 6 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6. 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7.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8.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 10 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9. 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0. 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1.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 1 名或  1 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2.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3. 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4. 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5. 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36. 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37.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38 .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39. 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40. 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41. 住房结构 : 指现住房的承重结构(如梁、柱、承重墙等)所用的建筑材料。

钢筋混凝土 指梁、柱、承重墙等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住房。

砖混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住房。如房屋的柱、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承重墙是砖墙。

砖(石)木 指梁、柱、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石、木料建造的住房。如一幢由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房屋。不包括以砖、石作墙基的土坯房。

竹草土坯 指建筑物承重的主要构件或屋顶是用竹、草、土坯等建造的。如竹楼、土窑洞等。

其他 指不属于上述结构的住房。

 

42. 商品房 : 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必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包括已购房有合同但尚未办证的房)。

 

43. 饮用水源 : 指日常生活用水的主要获取方式。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受保护的井水或泉水 指有井台和井盖保护,鸟粪及动物不能落入井中,溢水和来水不能流到或渗入井中;受保护的泉水指泉水水眼的周围被水泥、砖头等建起的建筑物封闭保护起来,不会受到外来的污染,比如雨水形成的径流、鸟粪及动物等。

不受保护的井水或泉水 指井口或泉眼没有得到任何保护,水源可能受到外来的污染,比如雨水形成的径流、鸟粪及动物等。

其他水源 指除以上情况之外的其他水源,比如用卡车或手推车运水等。

 

44. 厕所类型 : 指以下几种类型。

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 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冲入其他地方) 指虽然是水冲式厕所,但是粪便被冲到开放的水渠、沟塘等开放水体或者不确定冲到何处,会污染环境。

卫生旱厕 指有固定盖板的厕所,粪便基本无暴露,保持无蝇。比如通风改良厕所,堆肥厕所,双坑交替厕所,粪尿分集厕所,阁楼厕所,深坑防冻厕所等。

普通旱厕 包括无盖板的敞开式旱厕,有或无防渗处理。通常粪便暴露、有蛆蝇。

无厕所 指无防渗处理的简易厕所或没有厕所。

 

45. 小汽车 : 指载人数量不超过九个,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汽车。包括小型轿车、中档轿车、高档轿车和豪华轿车;皮卡、 SUV 、吉普、越野车、小面包车等。

 

46. 城六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千山风景区。

 

(签发人:王东明  核稿人:曲义  撰稿人: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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