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进行,2016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拟提前至9月份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规则,按规定报送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在2015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变动情况,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报送2016年县以下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属性代码以及变动情况资料。
二、严格遵守行政区划变更截止时间
2016年度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8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纳入下一年度调整范围;数据报送日期为7月25日至8月15日,并于7月29日前另行报送本县(市)区、开发区本年度区划代码与城乡属性代码全部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文字说明。
三、认真做好两批质量控制问题填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要按照《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数据质量自查,并在管理系统中据实回答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切实提高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报送质量。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分两批填报,第一批在区划和城乡数据上报的时间点填报,第二批在9月5日至10日填报。
四、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抽查准备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于9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乡划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区划代码与城乡属性代码变动情况,城乡划分质量抽查情况,城乡划分质量控制情况。省、市统计局将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部分地区开展质量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一是第一时间与政府办公室、民政局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辖区内行政区划变更的书面文件;二是要与辖区内镇(街)取得联系,获取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信息;三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编码规则的要求,保证质量,保证时间,提高效率,做好2016年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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