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信息 >> 正文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五、“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协助和参与全市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实施基本单位和服务业的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并对其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指导与基本单位和服务业有关的统计基础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

 

第二部分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收支总预算95.6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8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0.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5年增加0.2万元,主要是因为单位人员增加,使按人员核定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0.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附    件: 鞍山市统计普查中心2016年预算公开汇总表.xls
相关文档
辽宁省鞍山市统计局